关于对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
文伟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53 号
吴文伟:
你作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澜股份”)的时任董事,于2019年10月1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高澜股份股票175,550股,成交金额229.42万元。高澜股份于10月30日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你卖出高澜股份股票的时间发生在高澜股份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1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8.17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股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12日
关于对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
文伟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53 号
吴文伟:
你作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澜股份”)的时任董事,于2019年10月1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高澜股份股票175,550股,成交金额229.42万元。高澜股份于10月30日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你卖出高澜股份股票的时间发生在高澜股份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1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8.17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股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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