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9年11月11日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关于取消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消募集配套资金,是公司经过审慎研究、分析后作出的理性决策,除取消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外,公司本次重组方案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规定,公司本次取消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对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3、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调整,无须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取消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配套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罗党论 张乐忠 董 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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