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关于取消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取消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资本市场融资环境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基础上作出的审慎决定。且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通过并购贷款及自筹资金向需要支付现金对价的交易对方支付了全部现金对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规定,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据此,公司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取消本次交易方案中涉及的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取消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罗党论 张乐忠 董 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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