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19-083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YINXIANG WANG及其一致行动人FENLAI TAN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铭投资”)、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贝成投资”)、YINXIANG WANG及其一致行动人FENLAI TAN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4,809,56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3.62%),在本次预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间,凯铭投资不减持公司股份,贝成投资、YINXIANG WANG和FENLAI TAN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6,730,000股(即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17%)。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实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8,02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实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8,71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17%)。
公司于近日收到凯铭投资、贝成投资、YINXIANG WANG、FENLAI TAN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之日,凯铭投资、贝成投资、YINXIANG WANG、FENLAI TAN所持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无限售条件流 占公司总股 限售原因
(股) 的比例 通股(股) 本的比例
凯铭投资 80,064,000 19.97% 80,064,000 19.97% -
贝成投资 27,000,000 6.73% 27,000,000 6.73% -
YINXIANG 23,425,560 5.84% 5,856,390 1.46% 参见公告
WANG 2019-071
FENLAI TAN 4,320,000 1.08% 1,080,000 0.27% 参见公告
2019-07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2、本次拟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方式及原因
在 本 次 减 持 计 划 期 间,凯 铭 投 资 不 减 持 公 司 股 份,贝 成 投 资、YINXIANG WANG和FENLAI TAN的减持计划如下:
股东名称 拟减持数量 减持比例 集中竞价(股,大宗交易(股, 减持原因
(股,不超过) (不超过) 不超过) 不超过)
贝成投资 12,030,000 3.00% 5,520,000 6,510,000 合伙企业资金
需要
YINXIANG 4,000,000 1.00% 2,000,000 2,000,000 个人资金需要
WANG
FENLAI 700,000 0.17% 500,000 200,000 个人资金需要
TAN
合计 16,730,000 4.17% 8,020,000 8,710,000 -
若在减持计划期间内,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减持数量、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3、减持期间: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
4、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且按照上市承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在减持计划期间内,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本次预披露减持计划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减持承诺如下: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列明、YINXIANG WANG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FENLAI TAN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万江、徐素兰、蔡万裕、胡云雁、胡学勤承诺:“若贝成投资于本人承诺的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沈海蛟、童佳承诺:“若贝成投资及杭州贝昌于本人承诺的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公司控股股东凯铭投资承诺,在其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其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其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YINXIANG WANG承诺,在其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所持公司股票总额的 30%,且该等减持不得影响实际控制人丁列明和 YINXIANG WANG对公司的控制权,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其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其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6)本公司控股股东贝成投资承诺,在其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70%,且该等减持不得影响实际控制人丁列明和YINXIANG WANG对公司的控制权。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其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其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7)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FENLAI TAN承诺,在其所持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30%,且该等减持不得影响实际控制人丁列明和YINXIANG WANG对公司的控制权,该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其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其于承诺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次预披露减持计划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系股东凯铭投资、贝成投资、YINXIANG WANG、FENLAI TAN自主决定,减持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计划所涉股东将严格遵守承诺进行减持,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凯铭投资、贝成投资、YINXIANG WANG、FENLAI TAN《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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