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19-168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
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网力”或“被告”)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0303民初26148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19)粤0303民初26148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深圳市国信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东方网力合同纠纷一案,案件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26148号。现将《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
料送达公司,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照《国内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回购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照《保理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
第1项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3,000万元。
(三)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申请将基础合同项下的共计58,722,128元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其支付保理预付款3,000万元。被告在《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中确认,保理预付款利率为18%/年(利息按月分期支付)。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保理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明确了应收账款的回购条件、回购价款、利息及滞纳金的计算方式。
2018年12月18日,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办理动产权属同意登记(初始登记),将上述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2018年12月20日,原告根据被告出具的《委托付款函》,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将3,000万元保理预付款支付至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北京银泰锦宏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原告已履行完毕《保理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
2019年6月19日,《保理合同》的融资期限以及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已到期,被告未对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及支付回购款、利息及滞纳金。
(四)传票主要内容
案号:(2019)粤0303民初26148号
案由: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19年12月16日10时30分
应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
2、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2019)粤0303民初26148号;
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粤0303民初26148号。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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