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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于2019年10月25日公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20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告的《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做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
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11日,贵公司董事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11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B座20层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伟先生主持。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5,402,65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1.903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19年11月5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通过传真方式传来的贵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6,3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72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贵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贵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45,3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8776%。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099,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8048%;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6,3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729%。
4、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贵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贵阳市第六医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175,402,6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8%;246,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099,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84%;246,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16%;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175,648,9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345,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 微
经办律师:
刘云龙
洪毓吟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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