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唐智控: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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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131 证券简称:英唐智控 公告编号:2019-117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下午2:30(星期一);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0日—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15:00至11月11日
    
    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五路英唐大厦五楼会议室;
    
    4.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庆周先生;
    
    5.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1,022,8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885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1,020,9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885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2%。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2人,所持股份合计7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7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前期担保事项并为子公司应付账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341,020,911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1,9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41,022,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0;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341,020,911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1,9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41,022,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0;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341,020,911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1,9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41,022,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0;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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