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审议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2018年9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8年10月15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形成决议内容的落实和履行,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2、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10,000.00万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特”)进行增资分别用于募投项目“中科星城锂电池负极材料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1.5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1万吨石墨化加工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基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中科星城、格瑞特进行增资。
三、关于公司(含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中科星城、格瑞特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4.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中科星城、格瑞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中科星城、格瑞特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峰:__________________
李留庆:__________________
童 钧:__________________
2019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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