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互联: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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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众应互联 公告编号:2019-100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京03执1460号、1461号、1462号、146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及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2019年1月19日、2019年4月11日、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1月6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的公告》、《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迪”)
    
    被执行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冉盛盛瑞”)
    
    (一)《执行裁定书》(2019)京03执1460号的相关内容
    
    执行事务合伙人:冉盛(宁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终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易迪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北京易迪申请,作出(2018)京03民初507号民事裁定,以(2018)京03执保139号、(2019)京03执保175号协助执行通知,采取如下财产保全措施:
    
    一、轮候冻结公司中信银行账户(账号名称: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323610182400025394)及平安银行账户(账号名称: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5988888888610),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
    
    二、冻结公司持有的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3%份额,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26日至2021年6月25日。
    
    三、冻结冉盛盛瑞持有的公司3.17%股权(股票代码:002464;持股数量7,384,360股),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
    
    四、冻结公司持有的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12%股权,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
    
    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银行存款六千零五十二万四千四百四十三元五角五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应支付的股权回购溢价(以六千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及违约金(以六千二百八十四万零五百四十七元九角五分为基数,自2018年6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二十八万一千零一十九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公司质押给申请人北京易迪的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12%的股权用于上述各项执行。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裁定书》(2019)京03执1461号的相关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终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易迪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北京易迪申请,作出(2018)京03民初505号民事裁定,以(2018)京03执保137号、(2019)京03执保173号协助执行通知,釆取如下财产保全措施:一、轮候冻结公司中信银行账户(账号名称: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323610182400025394)及平安银行账户(账号名称: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5988888888610),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二、冻结公司持有的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87%份额,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26日至2021年6月25日。三、冻结冉盛盛瑞持有的公司7.37%股权(股票代码:002464;持股数量17,168 ,050股),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四、冻结公司持有的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28%股权,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
    
    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存款一亿四千一百一十六万四千五百六十元三角七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应支付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溢价(以六千六百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三千六百六十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三千四百三十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三百一十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各项均按年利率8%计算)及违约金(以一亿四千六百零五万三千三百六十九元八角六分为基数,自2018年6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二十六万一千八百八十七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公司质押给申请人北京易迪的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28%的股权用于上述各项执行。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三)《执行裁定书》(2019)京03执1462号的相关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终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作出(2018)京03民初504号民事裁定,以(2018)京03执保136号、(2019)京03执保172号协助执行通知,采取如下财产保全措施:一、冻结公司中信银行账户(账号名称: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323610182400025394)及平安银行账户(账号名称: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5988888888610),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l8日。二、冻结冉盛盛瑞持有的公司8.09%股权(股票代码:002464;持股数量18,845,260股),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三、冻结公司持有的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出资额5,94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四、冻结公司持有的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5%份额(出资额16,884,900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26日至2021年6月25日。
    
    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银行存款一亿五千一百二十九万零一百三十元零四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应支付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溢价(以一亿零三百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以四千七百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及违约金(以一亿六千零二十七万五千零四十一元一角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二十八万一千零一十九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公司质押给申请人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用于上述各项执行。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四)《执行裁定书》(2019)京03执1463号的相关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作出(2018)京03民初506号民事裁定,并以(2018)京03执保138号、(2019)京03执保174号协助执行通知采取如下财产保全措施:一、轮候冻结公司中信银行账户(账号名称: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323610182400025394)、平安银行账户(账号名称: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5988888888610),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二、冻结公司持有的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份额,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26日至2021年6月25日。三、冻结公司持有的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26日至2021年6月25日。四、冻结冉盛盛瑞持有的公司5.41%股权(股票代码:002464;股票数量:12,602,330股),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
    
    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银行存款一亿零八十七万一千八百一十九元二角九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应支付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溢价(以一亿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及违约金(以一亿零七百三十二万三千二百八十七元六角七分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二十一万零三百八十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公司质押给申请人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用于上述各项执行。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公司、冉盛盛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一审判决要求对本案涉及的回购价款溢价、违约金、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债权人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需要支付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在相关各期报表中进行了确认,本年度 9 月底累计已确认金额为17,983.58万元;公司未按判决书要求履行各项还款义务,则每延期归还一日均需额外支付相关利息费用为11.25万元;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了该案件导致公司需承担违约金及利息等。
    
    2、上述诉讼导致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合计8,120,050.2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5%,对公司目前的正常运营产生一定影响,但尚未对公司正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目前正与对方沟通还款计划;如公司未能与对方达成和解或未能偿还相应款项,对方可单方面执行该裁定,公司已被冻结的子公司部分股权及公司其他资产存在可能被司法处置的风险。
    
    3、公司聘请的本次诉讼律师正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评估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京03执1460号、1461号、1462号、1463号】。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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