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与关联方联合投标土地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核查公司提交的相关信息资料后,对公司关于与关联方联合投标土地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为满足经营发展对办公场所的需求,拟与间接控股股东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联合投标北京市海淀区办公用地并进行项目建设,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关于与关联方联合投标土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陈 贤: 王立彦: 崔若彤: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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