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19-145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六份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公司正在对相关文件及材料进行确认与核实。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赵林
被申请人: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深圳鑫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申请人赵林于2019年10月22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鑫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有限司价值人民币23,925,998元的股权,申请人赵林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4、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藏01财保19号,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鑫贵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西藏墨竹工卡元泽选矿有限公司的股权;
(2)以上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23,925,998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郑州中熔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州中熔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37,876.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为3,379,950元,剩余违约金以2,59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12,917,826.4元。
4、事实与理由
2014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公司白银技改升级项目成套设备供货合同》,原告为被告的白银升级技改项目提供设备供货,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2,59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交货,被告未如期支付货款。现质保期已过,被告尚欠原告9,537,876.44元供货款(其中包括质保金259万元)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
5、案情最近进展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审理该案,公司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19)豫0191民初27103号。裁定如下:
(1)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9,537,876.44元及违约金286.14万元;
(2)驳回原告郑州中熔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53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曹永贵(被告三)、许丽(被告四)
2、案由:保理融资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应收账款65,123,358.93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保理融资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费率12%/年的标准、自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反转让价款(反转让价款=保理融资本金+资金占用费+原告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等追索费用);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1中的被告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占用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曹永贵、许丽对上述诉讼请求1及诉讼请求2中的被告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二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被告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与原告(甲方)签订《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明保理)》。合同约定,被告二将其对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一承担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二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等保理服务。本案保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9年6月4日向被告二支付了5,000万元保理融资款。被告一、被告二作为保理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依据本案中《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三曹永贵、被告四许丽应当对上述诉讼请求1及诉讼请求2中的被告一、被告二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公司已收到《应诉通知书》(2019)豫01民初字第1889号。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郴州市东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曹永德(被告二)、张平西(被告三)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60万元及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1.5%,从2019年8月21日认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2)请依法判令被告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1.1万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具体以发票为准)(以上二项合计4,241.1万元);
(3)请依法判令被告二曹永德、被告三张平西对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共同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9年6月17日,原告与三名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借款期限60天,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借款到期,被告一须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给原告。被告二曹永德、被告三张平西为担保人,对合同项下的债务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支付给被告一,2019年8月20日,被告一付给原告1,000万元,其中支付利息160万元,偿还借款本金84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4,160万元未按期偿还。被告一未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被告二曹永德、被告三张平西作为担保人,未对被告一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构成违约。
5、案情最近进展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公司已收到《应诉通知书》(2019)湘10民初315号。
五、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方义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曹永贵(被告二)、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
2、案由:借贷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币种下同)并支付利息(按日利率0.067%,即年利率24%/360计算,自借款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6日,期间92日的利息)1,226,666.67元,暂计本息总额为21,226,666.67元,并判令其承担自2019年9月7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并向原告赔偿原告为主张债权所承担的律师费30万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事实与理由
2019年6月6日,原告方义与被告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出借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至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同日,被告二曹永贵、被告三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三对《借款合同》项下被告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含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出借义务并执行完毕,向被告指定收款账户支付2,000万元。目前借款期已满,被告一未向原告返本付息21,226,666.67元,被告二、三亦未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均已构成违约。
5、案情最近进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公司已收到《应诉通知书》(2019)沪0115民初79518号。
六、案件六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4、事实与理由
(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①原审法院认定“郴州金贵银业公司以浙江物产公司及上海稷业公司取得涉案汇票涉嫌诈骗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已经立案侦查"的事实错误;上诉人系合法的持票人。②被上诉人开具涉案汇票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上海稷业公司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不应作为其被诈骗的理由;上诉人通过签订《汇票质押合同》取得涉案汇票,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只要票据上未记载“不得转让”,合法持票人均可行使票据权利;被上诉人完全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取得涉案汇票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③涉案汇票的开具日期存在7日的间隔,说明被上诉人做出了两次出票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自2019年3月因银行账户金额不足拒绝付款之后才转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不符合正常的逻辑。
(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票据追索权纠纷应优先适用后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继续审理而不应中止审理,更不应该驳回起诉。
5、案情最近进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审理该案,公司已收到《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终1695号。裁定如下:
(1)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初98号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上述诉讼一、二、三、四、五均为公司近期收到的新增诉讼,诉讼六为诉讼事项进展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9-058)。
七、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八、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9)藏01财保19号
《民事判决书》(2019)豫0191民初27103号
《应诉通知书》(2019)豫01民初字第1889号
《应诉通知书》(2019)湘10民初315号
《应诉通知书》(2019)沪0115民初79518号
《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终1695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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