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公司拟与关联人联合投标土地并设立项目公司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事项可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对经营场地需要,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采用招标方式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拟与关联人联合投标土地并设立项目公司的事项。
独立董事: 林钢 赵明生 王欣新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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