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且其任职资格已经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吴晓明先生、陈心泉先生、陈健先生、宫娟女士、黄灿先生和翟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樊高定先生、何元福先生、刘春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3、经审查,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所必须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项目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会计审计机构。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1、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提出的担保申请主要为其因经营发展需要,向商业银行等申请融资所需,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上述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筹措经营发展所需资金,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2、本次担保均为连带责任担保。
3、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情况,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拟与公司控股股东浙商资产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总金额不超过6亿元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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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高定 何元福 刘春彦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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