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关于起诉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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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2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
    
    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科科技”)起诉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原被告单位是“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经法院调查,最终确认被告中文名称为“美光消费类产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美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合忆美”)、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旗众”)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一案,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32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 S33闪存盘、16GB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S33闪存盘、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V10闪存盘),起诉美光、京东、嘉合忆美、中恒旗众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
    
    公司在上述七个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均包括:(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七个诉讼案件。公司于2017年5月3日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3-329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上述七个案件中,(2017)京73民初323-325号三个案件的三被告分别为“嘉合忆美”、“京东”、“美光”;(2017)京73民初326-329号四个案件的三被告分别为“中恒旗众”、“京东”、“美光”。
    
    此 案 详 情 请 见 公 司 分 别 于 2017 年5 月 4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美光消费类事业部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2019年2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公司针对美光的起诉,或将本案分案后重新确定管辖。公司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美光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2017)京73民初323-329号案件。
    
    2019年10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2017)京73民初323-329号案件。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对(2017)京73民初326号案件的起诉。2019年11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9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已交纳)。
    
    截止目前,(2017)京73民初326号案件已经终结,其余六个案件,即(2017)京73民初323、324、325、327、328、329号案件仍在审理当中,尚未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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