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19-135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8日(星期五)14:3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15:00至2019年11月8日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温志芬先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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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83,701,8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名,所持股份共1,280,260,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0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名,所持股份共103,441,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7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42 名,代表股份 228,068,0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33%。(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成员、未担任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人数共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55,633,736股。)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及关联股东情况
(一)关联股东情况
1、对于议案2,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及关联关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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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具体为:温志芬、温鹏程、严居然、温均生、温小琼、黄松德、严居能、伍政维、陈志强、叶京华、梅锦方、梁焕珍、孙芬、温铭驹,共14名。
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1,161,105,736股,均对议案2回避表决。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调整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3,692,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8,058,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调增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587,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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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2,587,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3,700,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8,066,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3,693,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8,059,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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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 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韦佩律师、邵宇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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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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