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程序合法、有效。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肖红英 王敬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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