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烨智能: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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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19-096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华康瑞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49,518,0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6.98%)的股东北京华康瑞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1,664,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北京华康瑞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止公告之日,北京华康瑞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华康”)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9,518,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98%,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的具体安排
    
    1、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股份不超过11,664,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或缩股等除权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或者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中,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2%。
    
    5、价格区间:具体价格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北京华康在首发上市时所作如下承诺: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声明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
    
    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声明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如果本公司未按前条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的,则公司有权按照本公司应上交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
    
    截至本公告日,股东北京华康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股东北京华康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股东北京华康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股东北京华康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各项仍在履行期限内的减持承诺,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北京华康瑞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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