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90号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17日和11月29日,你公司分别披露拟与关联方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两笔合同金额均为2.25亿元;2018年4月20日,你公司披露拟与关联方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2.45亿元;上述三笔合同合计金额为6.95亿元。在上述合同执行过程中,交易对手方均存在逾期付款情形,你公司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进展情况,仅在2017年和2018年半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合同的进展和交付情况。你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履行和付款情况。
2019年10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你公司 2019 年 1 月至 9 月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1,068.99万元,占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186.49%,其中,你公司分别于7月3日、7月11日和8月12日收到政府补助206.00万元、100.00万元和272.63万元,分别占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35.94%、17.45%和47.56%。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的情况。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进展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7.6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11.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8日
关于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90号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17日和11月29日,你公司分别披露拟与关联方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两笔合同金额均为2.25亿元;2018年4月20日,你公司披露拟与关联方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署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2.45亿元;上述三笔合同合计金额为6.95亿元。在上述合同执行过程中,交易对手方均存在逾期付款情形,你公司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进展情况,仅在2017年和2018年半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合同的进展和交付情况。你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履行和付款情况。
2019年10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你公司 2019 年 1 月至 9 月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1,068.99万元,占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186.49%,其中,你公司分别于7月3日、7月11日和8月12日收到政府补助206.00万元、100.00万元和272.63万元,分别占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35.94%、17.45%和47.56%。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的情况。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进展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7.6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11.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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