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为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和“限售期”等部分内容,修订后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行调整。
二、对修订《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修订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进行修订。
三、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修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修订。
四、对《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禾化工”)向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循环”)销售液体水玻璃产品,是双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次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遵循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未发现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元禾化工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签署关联交易合同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向建红、范荣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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