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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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9-069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9年10月2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鑫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6日下午13: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6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15:00至2019年11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B2栋1703室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66,671,1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53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2,10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23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 人,代表股份44,569,7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305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411,8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410,4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6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1.00 关于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671,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1,8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处理拍卖后续事宜的议
    
    案
    
    同意166,671,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1,8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委派肖愈律师、梁翰林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委派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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