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以可转股债权方式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以可转股债权方式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各项条件。
2、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具备可操作性,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
利能力,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
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
遵循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价格系按市场方式确定,定价公允
合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独立
性没有因关联交易受到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等规定,
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涉及的关联董事谢建平、林栋梁也在投票
表决中进行了回避,该议案已经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相关
文件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
交易的相关风险。
5、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以可转股债权方式对外投资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以可转股债权方式对外投资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余应敏、张一弛、胡必亮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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