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有聘任关系。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也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也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11月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35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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