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的方式购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山化工”、“交易对方”)持有的平煤隆基新能源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隆基”、“标的公司”)30%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慎分析,
董事会认为: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对方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的盖章页)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