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阅了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文件,我们同意公司关
于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等相关规定,审议本议案时,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
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子公司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的业务顺利开展,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
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属于可控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王德建 王娟 王新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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