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中《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做出独立判断,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李伟先先生符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条件,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独立董事: 尹美群 杨彪 孙剑非
二○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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