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本次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预留限制性股票。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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