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四期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6日,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高明生、张梦华、苏海峰、李小明、叶艳丽、曾祥辉、张彬、潘美琴、颜义平、姚玉金、王创文、杨淳、薛玉、刘晶、王刚、刘少明、伍志平、廖中华、王健、雷林、曹玉兰、李桂荣、陈国宏、陈永胜、李海姣、黄文雄、肖倩倩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燃
签名:
独立董事:张龙平
签名:
独立董事:孔英
签名:
独立董事:郑贤玲
签名: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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