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适时处置部分房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已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次拟出售房产进行了评估。本次土地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处置,有利于公司盘活低效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资产出售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购置房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购置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情况进行了审议,未发现存在违反规定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需要,关联交易的价格合理,交易定价公允,此次房产购置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办公资源统一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公司经营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审阅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非关联董事均同意本项议案。会议审阅、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
刘国平 冯 晓 赵新建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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