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2019年1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现就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公司业绩考核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本次公司拟解锁的166名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166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符合解锁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对各激励对象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66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手续。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陶礼钦、张福利、黄法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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