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控科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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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19‐173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9年10月23日,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张磊先生主持。其中,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7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6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6日15:00至2019年11月7日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合计持有股份258,480,579股,占公司股份总股的27.005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11人,代表15名股东,合计持有股份258,431,6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000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合计持有股份48,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贷款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480,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7,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委托贷款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480,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7,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委托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议案(三)时,关联股东俞凌因为公司委托贷款融资提供担保而回避表决本议案,回避表决股数为195,076,516股,议案(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3,404,063股。
    
    表决结果:同意63,404,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7,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480,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7,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康爱军、孟喆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安控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控科技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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