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环境:关于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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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19-199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2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2、股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7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6日-2019年11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6日15:00至2019年11月7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大同路188号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亲华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人,股份数为173,172,2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6276%;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177,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06%。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股份数为147,053,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507%;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58,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6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119,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39%。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153,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87%。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抵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邓亲华先生、邓翔先生在表决时予以了回避,二人共持有140,994,6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2643%。
    
    表决结果:同意 32,167,9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43,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842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576%。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志强、刘成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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