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监管函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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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74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向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拟发生变动的公告》显示,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原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2012年引入新股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后,你公司合计持有能源科技的股权变更为50%,你公司原向其项目建设提供的资金支持转变为财务资助,能源科技累计结欠21,513.12万元;2013年,能源科技股东增资后归还你公司1.5亿元,剩余财务资助款项6,513.12万元;2013年12月,你公司与能源科技约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三年内能源科技向你公司还清实际欠款额,截至2018年12月1日尚欠余款6,114.29万元。你公司与能源科技签署《<财务资助协议>补充协议》,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自2019年1月1日起,每六个月的最后一个月归还欠款总额的六分之一,三年内还清财务资助本金。你公司对能源科技的财务资助款应于2018年12月1日前收回,但你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和4月16日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财务资助延期事项,并于2019年3月30日对外披露,存在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2019年2月13日,你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披露你公司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的情况。2019年10月18日,你公司《关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显示,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向你公司董事长王磊及高级管理人员许树茂、何妮、陈天宇、任春雨、潘旭、孟宪伟发出限制消费令;根据2019年10月9日你公司与陈建军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陈建军同意在你公司支付借款本息3,622,630.14元后向法院申请撤销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的状态。你公司应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10月9日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取得新进展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但你公司迟至2019年10月18日才披露上述诉讼事项进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1.5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4.3条、第7.4.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19年11月6日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74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向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拟发生变动的公告》显示,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原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2012年引入新股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后,你公司合计持有能源科技的股权变更为50%,你公司原向其项目建设提供的资金支持转变为财务资助,能源科技累计结欠21,513.12万元;2013年,能源科技股东增资后归还你公司1.5亿元,剩余财务资助款项6,513.12万元;2013年12月,你公司与能源科技约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三年内能源科技向你公司还清实际欠款额,截至2018年12月1日尚欠余款6,114.29万元。你公司与能源科技签署《<财务资助协议>补充协议》,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自2019年1月1日起,每六个月的最后一个月归还欠款总额的六分之一,三年内还清财务资助本金。你公司对能源科技的财务资助款应于2018年12月1日前收回,但你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和4月16日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财务资助延期事项,并于2019年3月30日对外披露,存在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2019年2月13日,你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披露你公司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的情况。2019年10月18日,你公司《关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显示,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向你公司董事长王磊及高级管理人员许树茂、何妮、陈天宇、任春雨、潘旭、孟宪伟发出限制消费令;根据2019年10月9日你公司与陈建军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陈建军同意在你公司支付借款本息3,622,630.14元后向法院申请撤销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的状态。你公司应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10月9日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取得新进展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但你公司迟至2019年10月18日才披露上述诉讼事项进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1.5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4.3条、第7.4.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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