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88号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至5月期间,你公司原副总经理苏麒安以公司子公司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北京金一南京珠宝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其个人及其个人控制的南京德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28,820万元,占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15%。2018年7月,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钟葱以公司名义为自然人朱康军对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21,000万元,占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48%。
上述两项担保金额共计49,820万元,占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63%。你公司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7日
关于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88号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至5月期间,你公司原副总经理苏麒安以公司子公司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北京金一南京珠宝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其个人及其个人控制的南京德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28,820万元,占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15%。2018年7月,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钟葱以公司名义为自然人朱康军对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21,000万元,占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48%。
上述两项担保金额共计49,820万元,占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63%。你公司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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