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牡丹: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付息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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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19-078
    
    债券代码:150847 债券简称:18牡丹01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2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11月13日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8年11月13日发行的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牡丹0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1月13日支付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11月12日,凡在2019年11月1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年11月1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有关条款规定,本期债券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8牡丹01
    
    3、债券代码:15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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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人: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2年。
    
    7、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5.64%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8年11月13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常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挂牌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11月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并面向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15、发行价格:100元/张
    
    16、年付息次数:1次
    
    17、每张派息额:5.64元(含税)
    
    18、本付息期票面利率:5.64%
    
    19、本付息期期间:2018年11月13日-2019年11月12日
    
    20、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64%
    
    21、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9年11月13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的公告》(详见公司公告2018-064),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64%,每1手(即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4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即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12元;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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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2日
    
    2、本次付息日:2019年11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11月12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牡丹01”持有人。2019年11月12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年11月1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付息期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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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含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含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戈亚芳
    
    联系人:何晓晴 金青青
    
    联系电话:0519-68866958
    
    传真:0519-6886690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江彦乐、陈文峻、何蕴婕
    
    联系电话:021-20333594
    
    传真:021-50498839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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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聂燕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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