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一文化:关于对苏麒安、钟葱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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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苏麒安、钟葱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钟葱,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苏麒安,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钟葱,时任副总经理苏麒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苏麒安以金一文化子公司的名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苏麟安作为金一文化副总经理,以金一文化子公司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北京金一南京珠宝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其个人及其个人控制的南京德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28,820万元,占金一文化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15%。
    
    二、钟葱以金一文化的名义为自然人朱康军违规提供担保
    
    — 1 —
    
    2018年7月,金一文化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钟葱以金一文化名义为自然人朱康军对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2.10亿元,占金一文化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48%。
    
    苏麒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条、第3.1.2条、第3.1.4条的规定。
    
    钟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5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条、第3.1.2条、第3.1.4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苏麒安、钟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苏麒安、钟葱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一文化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2 —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苏麒安、钟葱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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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苏麒安、钟葱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钟葱,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苏麒安,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钟葱,时任副总经理苏麒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苏麒安以金一文化子公司的名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苏麟安作为金一文化副总经理,以金一文化子公司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北京金一南京珠宝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其个人及其个人控制的南京德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28,820万元,占金一文化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15%。
    
    二、钟葱以金一文化的名义为自然人朱康军违规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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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金一文化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钟葱以金一文化名义为自然人朱康军对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2.10亿元,占金一文化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48%。
    
    苏麒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条、第3.1.2条、第3.1.4条的规定。
    
    钟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5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条、第3.1.2条、第3.1.4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苏麒安、钟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苏麒安、钟葱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一文化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2 —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苏麒安、钟葱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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