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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0545号
致: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4日下午1:30在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688号中新网安大厦1611第一会议室召开,由董事李炜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3日下午15:00 至2019年11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7,610,7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464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7,576,1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458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9年10月3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34,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52%。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名,代表股份共计34,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5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7,603,98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0000%;6,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31%;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7,8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468%;6,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53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乔佳平 李 冲
陈汐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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