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被担保对象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主要用于控股子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控股子公司长效、有序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李晓、胡晓明、吴长顺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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