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林环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国林环保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2、额度及期限
拟使用不超过3,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闲置自有资金拟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的大额存单或定期存款。
4、授权及实施
在额度范围及决议有效期内,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5、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监事会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独立董事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有关决议文件,同时审阅了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述事项的独立意见,对上述事项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国林环保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对国林环保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磊 柳淑丽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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