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吕俊坤先生和李湘江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实绩,我们认为具备与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
本次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吕俊坤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李湘江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独立董事:
吴长顺:
唐有根:
涂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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