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科技:关于对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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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沅江市游艇工业园;
    
    湖南太阳鸟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沅江市琼湖路,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李跃先,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胡代荣,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曹锐,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光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4月29日,亚光科技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亚光科技控股股东湖南太阳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鸟控股”)
    
    — 1 —
    
    自2018年1月起非经营性占用亚光科技资金。截至2018年12月
    
    31日,太阳鸟控股非经营性占用亚光科技资金余额为49,857.59万
    
    元。截至2019年6月11日,太阳鸟控股已全部归还其占用的亚光
    
    科技资金。
    
    亚光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亚光科技控股股东太阳鸟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0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1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
    
    亚光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跃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0条、第3.1.5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1条、第3.1.5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对亚光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亚光科技董事兼总经理胡代荣、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会秘书曹— 2 —
    
    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
    
    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亚光科技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太阳鸟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跃先,董事兼总经理胡代荣,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会秘书曹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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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沅江市游艇工业园;
    
    湖南太阳鸟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沅江市琼湖路,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李跃先,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胡代荣,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曹锐,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光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4月29日,亚光科技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亚光科技控股股东湖南太阳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鸟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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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8年1月起非经营性占用亚光科技资金。截至2018年12月
    
    31日,太阳鸟控股非经营性占用亚光科技资金余额为49,857.59万
    
    元。截至2019年6月11日,太阳鸟控股已全部归还其占用的亚光
    
    科技资金。
    
    亚光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亚光科技控股股东太阳鸟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0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1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
    
    亚光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跃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0条、第3.1.5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1条、第3.1.5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第4.2.9条的规定,对亚光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亚光科技董事兼总经理胡代荣、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会秘书曹— 2 —
    
    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
    
    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亚光科技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太阳鸟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跃先,董事兼总经理胡代荣,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会秘书曹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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