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施延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施延军,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总裁。
经查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总裁施延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6月16日,公司与施延军签订《金字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金字食品有限公司 100%股权作价46,745.81万元转让给施延军。施延军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及2018年2月28日前分别支付股权转让款35,059.36万元和11,686.45万元。
施延军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累计支付股权转让款35,059.36万元,但未能在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11,686.45万元。2018年3月28日,施延军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将上述余款11,686.45万元支付完毕,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之日止未支付款项的利息。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仅收到施延军支付的上述尾款的各期利息。
2019年3月2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施延军申请延长承诺付款履行期限,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将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之日止未支付款项的利息。
施延军未能在原承诺期限内履行承诺,且未能在原承诺到期前履行承诺变更的审议程序,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情形。
施延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和4.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施延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施延军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1月4日
关于对施延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施延军,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总裁。
经查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总裁施延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6月16日,公司与施延军签订《金字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金字食品有限公司 100%股权作价46,745.81万元转让给施延军。施延军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及2018年2月28日前分别支付股权转让款35,059.36万元和11,686.45万元。
施延军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累计支付股权转让款35,059.36万元,但未能在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11,686.45万元。2018年3月28日,施延军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将上述余款11,686.45万元支付完毕,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之日止未支付款项的利息。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仅收到施延军支付的上述尾款的各期利息。
2019年3月2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施延军申请延长承诺付款履行期限,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将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之日止未支付款项的利息。
施延军未能在原承诺期限内履行承诺,且未能在原承诺到期前履行承诺变更的审议程序,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情形。
施延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和4.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施延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施延军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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