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股份: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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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936 证券简称:华西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0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1日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15:00—2019年11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阴华西龙希国际大酒店四楼奋斗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汤维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364,030,78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08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60,333,68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66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3,697,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1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4,401,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9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04,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7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3,697,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173%。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748,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4%;反对28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1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5792%;反对2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2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江苏 华西 村股 份有 限公司 章程》全 文刊 登在 同日巨 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803,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5%;反对2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333%;反对2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徐荣荣 王姝姝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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