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本次会计师事务所聘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荣庆 刘保玉 王全宁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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