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荣庆 刘保玉 王全宁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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