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19-105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武林支行”)与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影视”)、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赵锐勇先生、陈志美女士、赵非凡先生、杨逸沙女士、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
二、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下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103民初3131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阳影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工行武林支行贷款本金74,417,245.83元;
二、被告东阳影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行武林支行贷款利息443,063.13元、罚息20,901.14元、复利849.29元【暂计至2019年5月4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案涉《并购借款合同(2012年版)》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长城集团、赵锐勇、陈志美、赵非凡、杨逸沙、公司对被告东阳影视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若被告东阳影视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工行武林支行有权就其质押权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工行武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鉴于东阳影视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将合理安排东阳影视的资金,并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降低对运营资金的消耗等方式提升公司及东阳影视的偿债能力,尽早偿还借款。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正在与多家具备实力的合作方洽谈股权合作。长城集团承诺将继续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支持公司影视主业的稳定发展。
六、备查文件
1、《裁决书》。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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