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事堂: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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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文件编号:安理法意(2019)嘉字第005号
    
    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事堂”或“公司”)委托,指派张晓光律师、王楠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而出具。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嘉事堂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嘉事堂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嘉事堂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陕西嘉事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嘉事堂董事会于2019年10月1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2019年11月1日下午14:00,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11号1号楼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嘉事堂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10月28日。在2019年10月28日下午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嘉事堂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12,869,0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926%;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为112,866,9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91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07%。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29,811,8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198%。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承办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且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12,866,9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809,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股东代表蔡卫东、张硕及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公司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和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2、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且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12,866,9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809,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股东代表蔡卫东、张硕及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公司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和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四、 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承办律师:
    
    张晓光 律师
    
    王楠 律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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