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借款用于项目投资运营及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利率定价依据合理。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海科金集团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狄瑞鹏 康晓岳 柴晓丽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