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百特:关于民事诉讼事项情况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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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ST百特 公告编号:2019-083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事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7年4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08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7年4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7-023)。
    
    2017年5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7]54号)。公司已于2017年5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7-053)。
    
    2017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7]102号)。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7-099)。
    
    2018年7月4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通报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中小板函【2018】第5号),公司因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已于近日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公司已于2018年7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8-091)。
    
    2018年11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经盐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依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为实际控制人陆永及相关当事人李马松,并指控陆永、李马松个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苏09刑初14号】刑事判决。公司已于2019年9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9-072)。
    
    公司股票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雅百特”)于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该等《应诉通知书》显示,新收悉共计343起诉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其中301起案件以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29起案件以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陆永作为共同被告,7起案件以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顾彤莉、施妙芳、陆永作为共同被告。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311,614.0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0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1,241,211.3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9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四:陆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330,076.8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四:顾彤莉
    
    被告五:施妙芳
    
    被告六:陆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473,275.29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7]102号)。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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