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田集团: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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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19-073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01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0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0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15:00至2019年11月0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范志全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839,515,7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61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837,943,5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50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72,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37,120,4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1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35,548,1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1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72,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839,514,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19,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应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839,514,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19,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839,514,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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