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因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注销/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离职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因激励对象放弃行权,公司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的股票期权。上述注销/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经了解,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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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慈蕴 张海燕 姜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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